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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“十一”国庆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
编辑:yhy 出处:质监所 时间:2011-09-27 字体大小:【      
各师旅游局、各旅游企业:
        2011年“十一”旅游国庆假日即将到来,为切实做好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旅游各项准备工作,根据国家旅游局对“十一”假日旅游工作的要求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、充分认识做好2011年“十一”国庆假日旅游工作的重要性,精心组织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的各项准备工作。 
        做好“十一”国庆假日旅游工作,对于推动旅游市场恢复、刺激国内居民消费、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。各师旅游局、各旅游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今年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重要性,按照“执政为民”、“以人为本”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,着力抓好各项工作,全力实现“健康、秩序、质量、效益四统一”的目标。
        各师旅游局接此《通知》后,要高度重视、加强领导,按照“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、落实责任、加强协调”的方针,全面启动“十一”国庆假日的各项准备工作。要认真总结往年节假日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,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建设,进一步提高综合协调和应急应变能力,要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、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,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繁荣有序
        二、保障假日旅游安全。
        (一)坚持安全第一
        “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”,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”。 国庆节假期历来是出疆游、自驾游等较为集中的时段,各师旅游局、各旅游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在现阶段的重要意义,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,强化安全监管,把保障假日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,要针对国庆节假期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多的特点,加强安全审查和管理,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。做好应急预案,将“安全第一”的方针贯穿于“十一”国庆假日旅游工作的始终,确保假日旅游市场安全有序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落实安全责任,保障旅游出行安全
        各师旅游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,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。要加强对游客密集场所、交通集散地、旅游住宿设施、旅游景区、旅游餐饮场所、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,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,增强安全保障能力。要重点做好旅游车辆的安全监管,严厉查处所属旅行社租用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,严禁租用车辆带“病”运营、超载运营、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,确保不发生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。要加强安全教育引导,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,落实安全责任,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认知和处置能力。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,并加强与公安、交通运输、气象、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作,增强应急处置能力,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。
        各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,必须选择信誉好的正规旅游车队、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、技术过硬的驾驶员,并签订有关合同,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;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,并采取有效措施,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、疲劳驾驶等行为;要加强对导游、领队人员的安全教育,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。各旅游景区(点)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,做好重点地段扩容、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,并加强对攀岩、蹦极、探险、漂流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的检查,发现隐患一律不得投入运营。各星级饭店要对容易发生火灾、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娱乐场所、餐厅等进行重点检查,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,严防火灾、盗窃、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。
        (三)整治和维护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的旅游市场秩序,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,营造良好的假日旅游环境。
        整治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,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,是确保国庆节假日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。各师旅游局要以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、净化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旅游市场为内容,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引导,努力营造和谐、文明、有序的旅游环境。
       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,整治旅游客运秩序,大力净化旅游景区(点)的游览环境;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,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;要重点查处“黑社”、“黑店”、“黑车”和“黑导”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、索要小费、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,打击非法“陪游”、“伴游”等丑恶现象;严厉打击在机场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、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。
        要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,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管理,努力提高服务质量;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“人质”、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行为,如有违反,坚决严惩。
        要大力规范和整顿出国(境)旅游市场秩序,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(境)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的活动,严肃查处在这方面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,进一步遏制“零负团费”等降低服务质量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促进出国(境)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。如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,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,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兵团旅游局报告。
“十一”国庆节假日期间,各师旅游局必须做到:责任具体落实到人,坚持24小时值班;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;确保国庆大假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。
  请各师旅游局、各旅游企业将“十一”国庆大假期间的值班电话、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、职务及联系方式,各师旅游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、联系人姓名、职务,于2011年9月29日前传真报兵团旅游局质监所(传真:0991-2314315)。
        特此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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